警醒!未成年不是逃避刑事处罚的护身符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当时为高中学生,刚满16周岁)在上线犯罪分子的指示下,明知所转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然通过“扫码回U”、“群红包”等方式帮助上线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同时冯某自行扣除流水的10%左右作为自己的获利;截至案发时,冯某累计帮助转移资金超过20万元,个人获利超过2万元。
我介入本案时,冯某仍羁押在看守所,考虑到冯某的未成年人身份,我曾与办案人员沟通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但办案人员明确表示冯某的情节比较严重,而且在公安机关多次警告并自己签署有相关承诺书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帮助上家转移资金,且还发动了不少身边的同学及朋友参与其中,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才最终决定将其逮捕。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看能否为其争取缓刑,但是办案人员提出起码要将获利退回,且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才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我把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冯某沟通后,冯某坚决不同意退回获利和缴纳罚金,且要求我把他的意见转达给父母。可能是出于对孩子的顺从,抑或其他原因,冯某的父母对儿子的意见也没有表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我已经明白冯某后期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很小了,但开庭前还是把冯某是在校生的情况着重跟法官沟通了一下,毕竟他还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庭审结束后,法官又联系我,让我通知家属尽早决定是否退赃和缴纳罚金,我如实转达后,家属仍然没有任何积极的表态。
大概10天后,一审判决作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左右,这种情况下,冯某的父母才开始慌张,询问我现在退赃和交罚金是否来得及,我向其解释了二审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又到看守所征询了冯某本人的意见,冯某表示能够接受一审判决,不再上诉,同时再次强调不要退回犯罪所得和缴纳罚金。得知儿子对于一审判决的反应后,冯某的父母也不再奢求上诉改判了。
本案中,虽然冯某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但因其涉案数额较大,且不愿意配合退赃,因此到案之初就被羁押,且最终也未适用缓刑,只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代价。当下社会,刑事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也在刑法学界屡屡引发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通过本案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身份不是逃避刑事处罚的护身符,全社会和广大家长一定要共同努力,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导其知法守法,莫让一时失足毁了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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