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条客”的罪与罚

“皮条客”的罪与罚
李世杰
律师
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

本案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通过案外人与卖淫女符某(2009年5月出生)相识,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利用自己在洗浴中心工作的便利,先后将卖淫女符某介绍给嫖客王某、刘某等人提供性服务。据查明,被告人因向卖淫女符某介绍嫖客,共从中获取抽成约500元。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次会见赵某时,赵某仍然对自己“拉皮条”的行为触犯刑法颇为不解,其认为把卖淫女介绍给嫖客最多治安拘留就够了,为什么还要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是不是办案机关对自己过于严苛了?

事实上,本案中导致赵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是卖淫女符某系未成年人,且赵某对这一事实是明显明知的,这从赵某与嫖客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充分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便应当追究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该条还规定,只要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介绍一人便成立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介绍未成年人五人以上卖淫,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释法明理,赵某逐渐明白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明确表示自己刑满以后一定远离洗浴中心之类的场所,踏踏实实上班赚钱。因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回犯罪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法院最终对赵某从轻处罚,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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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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